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9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娜,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文谦,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魏文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