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9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娜,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文谦,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魏文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