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63454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照清,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6民初37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台DELL主机、一台富士康主机,上述物品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已拍卖成交。一台DELL主机、一台富士康主机已由杨琼(身份证号:×××)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385元,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一台DELL主机、一台富士康主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琼(身份证号:×××)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物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Ο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靖轩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