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291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大街18号院3号楼5509

法定代表人:李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曦,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富,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3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上诉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绍勇
审  判  员   王 朔
审  判  员   张岚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魏 举
法 官 助 理   王苗苗
书  记  员   邸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