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前达特种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229号
申请人:无锡前达特种电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4075975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水月浜。
投资人:高浩良。
被申请人: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43085967,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丁圣华。
申请人无锡前达特种电机厂与被申请人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前达特种电机厂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无锡前达特种电机厂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