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001号
原告:上饶市鑫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西路88号6幢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69366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优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口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YX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饶市鑫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优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上饶市鑫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饶市鑫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上饶市鑫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