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4321号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住所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朱耀斌,任段长。
委托代理人:栗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肖宝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与被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负担。
审判员 刘庆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