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工务段与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4321号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住所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朱耀斌,任段长。

委托代理人:栗志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肖宝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与被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负担。

审判员  刘庆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