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康吉森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2232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17672P。
法定代表人:魏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63548N。
法定代表人:肖宝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199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德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