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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21330号
原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东路7号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63548N。
法定代表人:肖宝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燕,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95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员工**,离职时间2020年11月30日。多次与**本人电话联系,微信联系催促清还欠款事宜,其以无能力偿还为借口,始终拖欠公司数额借款。经数次电话、微信通知**本人及时处理个人借款事宜,无理由并拒不接受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认可借款本金,现在由于家庭原因无力偿还原告,可以每个月给原告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提交职员明细账、***公司借款申请单、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并陈述,**原为***公司员工,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后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在职期间,**因公司项目出差向公司预借差旅费,后通过用工资、报销单据冲抵预借的差旅费,仍剩余35950.13元未偿还。**认可***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
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职员明细账、借款申请单、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公司向本院提交借款申请单等证据要求**偿还剩余未还的借款35950.13元,庭审过程中,**对于尚欠的款项金额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公司要求**给付剩余未还款项35950.1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50.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