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058号之一
原告:广东君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社区*********办公室203。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代理人:梁国浩、钟翠莹,分别系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告:广东二十四克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二502。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代理人:聂春梅,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君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二十四克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二十四克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君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二十四克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7.67元、保全费242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玉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