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限额25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