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104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86,70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267元,合计人民币1,310,121.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310,121.97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