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27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欣,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平彪,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