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361号
原告: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孝户188号,确认送达地址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镇前村孝户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EYUE9T。
法定代表人:蔡文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
原告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庭外调解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3元,减半收取5946.5元,由莆田市晨日钢扣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勇
人民陪审员 吴淑芳
人民陪审员 林国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秋莉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