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96870Q。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4民初57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2)赣1104民初57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起诉时并未提供任何合同作为证据,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仍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审查予以认定,在合同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径行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西汉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法律对买卖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案涉纠纷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