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添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天河社区五一大厦1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迪,该公司资料员。
原告***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添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米晓玲
审判员 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权红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曼古力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