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添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天河社区五一大厦1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迪,该公司资料员。        
原告***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库车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添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米晓玲
审判员    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权红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曼古力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