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安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安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5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琴,女。
被告:祁东县安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安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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