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094280Q。
法定代表人:李洪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祥凯、谢利芬,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深圳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b座28楼27-29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DWC76。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深圳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本院予以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深圳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采取了预拘留、预处罚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07148.1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07148.1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162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