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渠令才、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889号 原告:渠令才,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09428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渠令才与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方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令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渠令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渠令才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