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4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南一巷5-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村上二工业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原审第三人太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对穗通公司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穗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忽略了**公司提交的一份重要证据,即**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个人财产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为穗通公司提供担保。 穗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太阳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穗通公司、**立即连带偿还拖欠**公司的货款1821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5.6%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公司对**名下的抵押房产(房屋坐落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海景××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穗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穗通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股东为**和申生和。 2019年6月18日,**公司(供方)与穗通公司(需方)签订《商业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DJY20190102),约定:一、供方与需方主营业务范围为纸张销售,供方按需方要求及时供货,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以双方协定为准。二、质量要求:供方按生产厂家的规定实行质量保证。三、需方应提前1-3天向供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供货要求,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方在收到需方供货要求后予以确认并落实供货。四、交(提)货方式地点:供方送货(供方代办运输,运费需方支付。五、验收或提出异议期限:供方根据需方定购单开出“送货确认单”,并以此及收货签收单为依据开出发票交给需方;需方收到货物及发票后应及时签收或**确认,若有异议应在七天内提出。六、根据双方协定,供方每月供给需方的货物不超过(壹佰万)元限额;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90天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支票、承兑汇票支付给供方;需方如在限期内提货超过限额,***清前期款项,供方再给予发货,逾期不付,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八、需方须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九、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 同日,**公司(抵押权人,乙方)与**(抵押人,甲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DJY20190618),约定:第一条为确保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商业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DJY20190102)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为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用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地址南海区桂城海六路21号海景花园***17E房,建筑面积壹佰贰拾点五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C208762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第三条甲、乙双方设定最高债权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第四条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商业购销合同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一)商业购销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第十条有本合同第九条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等等。2019年6月26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权利人为**公司,义务人为**,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2000000元,债权确定期间2019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19年6月28日,**公司(供方)与穗通公司(需方)签订两份《纸张购货专用合同》,一份合同载***公司向**公司采购的产品名称(米黄双胶纸)、商标(华夏太阳)、型号、厂家(29#)、供货时间和数量(65*787规格纸品20吨、65*889规格纸品30吨、75*889规格纸品30吨、75*787规格纸品20吨,单价均为5950元/吨,总计金额595000元,以实际发货量结算货款);备注内容“1.此价格为船运到门价。2.业务员:***。3.送货地址:南海大沥奇槎上二村工业区11号。4.交货期:7月22号前。5.报批号:(山东太阳)JGBP-20190627-0004”。另一份合同载***公司向**公司采购的产品名称(胶版印刷纸)、商标(天阳)、型号、厂家(29#)、供货时间和数量、价格(65*787*1092规格纸品20吨,单价6150元/吨;65*889*1194规格纸品50吨,单价6150元/吨;65*787规格纸品15吨,单价6050元/吨;65*889规格纸品15吨,单价6050元/吨;75*889*1194规格纸品50吨,单价6150元/吨;75*787*1092规格纸品20吨,单价6150元/吨;75*889规格纸品15吨,单价6050元/吨;75*787规格纸品15吨,单价6050元/吨;总计金额1224000元,以实际发货量结算货款)。备注内容“1.此价格为船运到门价。2.业务员:***。3.送货地址:南海大沥奇槎上二村工业区11号。4.交货期:7月6号前。高白,平板大包。5.报批号:(山东太阳)JGBP-20190627-0004”。除此之外,两份合同均载明:付款期限当月发货,次次月底结清;违约责任如需方逾期付款,逾期款罚息按5.6%/年计算,协议期内涉及逾期款罚息金额的在年度返利中扣除。合同需方落款处有***的签名及穗通公司印章。 **公司主张其向太阳公司采购了穗通公司的纸品,约定的送货地址为“南海大沥奇槎上二村工业区11号”,向穗通公司交付的纸品也是太阳公司直接发货交付给穗通公司的,其中“米黄双胶纸”实际送货数量为100.195吨,“胶版印刷纸”实际送货数量为200.2762吨,货款金额共计1821870元。为证明其主张,**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明:1.**公司与太阳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纸张购货专用合同》两份,载明了**公司向太阳公司采购的产品名称(分别为米黄双胶纸、胶版印刷纸)、商标(分别为华夏太阳、天阳)、型号、厂家(29#)、供货时间、数量以及单价、数量,其中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供货时间、数量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与上述**公司与穗通公司签订两份《纸张购货专用合同》一致,仅价格有差异。2.太阳公司制作的《产品销售出库单》12份,载明客户名称为“广东**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到货地点“黄埔到门/佛山南海区大沥奇槎上二村工业区11号”,还载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件数等信息。每张出库单收货人上方空白处有“***”的签名确认。**公司称***为穗通公司的员工,签收了涉案货品。根据出库单计算,“华夏太阳胶版印刷纸-米黄”送货数量为100.195吨,“天阳胶版印刷纸”送货数量为200.27621吨(其中65*787*1092规格纸品19.94236吨,65*889*1194规格纸品49.98705吨,65*787规格纸品15.066吨,65*889规格纸品14.823吨,75*889*1194规格纸品50.1543吨,75*787*1092规格纸品20.3035吨,75*889规格纸品15.12吨,75*787规格纸品14.88吨)。3.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装(卸)箱单8份,均载明集装箱起运港为日照港,目的港东江仓码头,装(卸)箱详细资料: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上二村工业园11号,穗通贸易商;客户签收处均有“***”的签名确认,其中七份装(卸)箱单加盖了“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每张装(卸)箱单均手写了装运的车辆车牌以及司机姓名及手机号。4.**公司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5日,***称“**,今天安排把货送过去了”**回复“好的!非常感谢。”2019年9月18日,***称“**,您好,发票已经给到贵司了,货款9月底到期,望请提前准备,**。”**未回复。2019年10月15日,***称“**,太阳纸款这事,您这两天还是要想想办法,今天**林董事长刚开完会做指示,要求必须在合同期内要到货款,我们已经垫付太阳纸业款。**让我跟您继续沟通,看您这边能否用其他方式付款。原来的发票我们要回来作废,如果您其他公司账户能支付货款,**也可以开成其它公司的发票,趁着现在还没跨月。董事长很重视这事,请不要拖这笔款,请您给个付款计划,望答复。”**未回复。2019年9月27日,***称“***,太阳纸款筹备如何,等待您化解困局。”**未回复。5.**公司员工***与穗通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9日,***称“早晨**,太阳纸送货过去了么?请将送货单原件寄回**。”***则发送了7张《产品销售出库单》,每张出库单收货人上方空白处有“***”的签名确认,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2相吻合。2019年7月29日,***要求***将送货单原件回寄。2019年8月20日,***称“早晨**,太阳纸后来又到了货,送货单帮我收集下,寄回**。”“对下总数到货数量。”***回复“等下寄。”2019年9月18日,***称“您好,**,发票收到了么”。***回复“收到了。”***遂称“好的,货款9月底到期,望提前准备。”6.**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和2019年9月26日向穗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两张,载明购买方为穗通公司,销售方为**公司,价税分别为1044209.75元和777660.25元。发票内容还包含纸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经审查,该发票载明纸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上述证据2一致。 经质证,穗通公司及**对上述证据1不予确认;对证据2三性不予确认,称该出库单没有穗通公司的**确认,也没有穗通公司员工的签名;对证据3三性不予确认,称穗通公司没有叫***的员工,穗通公司也没有收货专用章;对证据4真实性确认,但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也不能证***公司已经收到货物了;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确认,因***已经于2019年11月离开了公司,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删减,该证据不能证实**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以及供货的具体数量。对证据6真实性确认,但称穗通公司与**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实际为融资合同,**公司出具发票的行为不能证明产生了货物买卖行为。太阳公司对上述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认为其他证据与太阳公司无关,真实性不清楚。诉讼中,太阳公司称其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应**公司的要求才将货物送至**公司指定的地点,**公司已经付清了货款,太阳公司与穗通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1.**公司有无交付货物;2.**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公司有无交付货物的问题。首先,根据《商业购销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纸张购货专用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证实**公司与穗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公司为主张已向穗通公司交付货物,提交了《产品销售出库单》《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装(卸)箱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公司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提及送货、开具发票以及多次催要货款等聊天内容,**并未提出异议,可证***公司欠**公司货款未付。穗通公司抗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存在融资合同关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与穗通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曾将签收的七张《产品销售出库单》发送给**公司,表明***承认已收到货物。穗通公司虽称***于2019年11月离职无法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该聊天记录内容还包含了索要货款、回寄送货单以及发票等,与**公司提交的发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印证,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因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七张出库单与**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出库单》相吻合,出库单均有“***”的签名确认,结合出库单载明的送货纸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增值税发票相吻合,故一审法院对**公司提交的12份《产品销售出库单》均予以采信。**公司提交的8份《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装(卸)箱单》载明送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上二村工业园11号,穗通贸易商”,客户签收处有“***”的签名确认,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穗通公司虽否认存在有“收货专用章”,但该装(卸)箱单有“***”的签名确认,与上述《产品销售出库单》相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综上,**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出库单》《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装(卸)箱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公司已向穗通公司交付了货物。穗通公司、**抗辩称**公司未交付货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产品销售出库单》计算,“华夏太阳胶版印刷纸-米黄”交付数量为100.195吨,价格为596160.25元(即5950元/吨×100.195吨);“天阳胶版印刷纸”交付数量为200.27621吨,价格为1225709.79元[即6150元/吨×(19.94236吨+49.98705吨+20.3035吨+50.1543吨)+6050元/吨×(15.066吨+14.823吨+14.88吨+15.12吨)],共计1821870.04元。无证据证***公司或**向**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故**公司主张穗通公司支付182187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纸张购货专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当月发货,次次月底结清”,结合***与**及***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多次提出货款九月底到期,**及***均未提出异议,故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5.6%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穗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公司与穗通公司签订的《商业购销合同》虽有**的签名,但其作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合同并未约定**对穗通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地产抵押合同》载明**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穗通公司所欠**公司的货款,并未约定**对穗通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作为穗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海景××房)抵押给**公司,作为穗通公司偿还《商业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的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商业购销合同》载明“需方应提前1-3天向供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供货要求,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方在收到需方供货要求后予以确认并落实供货”,而**公司与穗通公司签订两份《纸张购货专用合同》应为《商业购销合同》上述内容的具体供货要求,即**公司向穗通公司供货是依据《商业购销合同》《纸张购货专用合同》的约定。故**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当穗通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商业购销合同》项下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穗通公司、**抗辩称办理上述抵押登记是为了融资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穗通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821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21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穗通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时,**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21号海景花园***17E房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即20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96元,由穗通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5月29日,**以个人名义签订《个人财产担保书》,确保**公司与穗通公司商业购销合同之购货款的履行,**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货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穗通公司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该《个人财产担保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是否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因**在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财产担保书》已经明确**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与穗通公司商业购销合同之货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以上连带担保为约定不明的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按照2019年6月28日**公司与穗通公司签订的《纸张购货专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19年7月22号前,故在**公司起诉之时即2020年1月20日该连带担保仍然有效。故**理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9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毅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蒙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航 黄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