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宏大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52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宏大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6号(327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8258471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0094280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大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受伤部位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辅助器材的价格使用年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司法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