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52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宏大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6号(327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8258471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0094280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大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受伤部位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辅助器材的价格使用年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司法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