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8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龙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2122636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龙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受理后依法向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仍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