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907号
原告:重庆博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0185681R,住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三门子村1组。
法定代表人:罗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1HT55R,住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2幢10-5。
法定代表人:白廷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博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博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重庆博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胡 学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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