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9民初2872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南段1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1HT55R。
法定代表人:白廷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晶,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霆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霆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从2019年9月1日起与被告霆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0日,北碚区X292柳三路路面改造工程的小老板陈均(音)在三圣镇车站姐妹快餐馆吃午饭时,跟快餐店老板说工地上还要人,帮忙找2个人嘛。下午快餐馆老板找到原告。9月1日早晨6点多,他们开车到三圣车站快餐馆门口接原告和谭昌华,到原三圣板桥村三社王家湾大院子地坝。原告和谭昌华在抬水泥的时候,原告被后面倾倒的水泥压到右脚,受伤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霆峻公司辩称:被告承建了北碚区X292柳三路路面改造工程,又把工程交给杨冬梅在实际施工。被告公司没有陈均(音)这个人。被告公司不清楚原告受伤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霆峻公司从2019年9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于2012年8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4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碚劳人仲不字2020第41号)。***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于2012年8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与霆峻公司自2019年9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凤华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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