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0财保39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2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1HT5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仲裁裁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23032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1、***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4200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2、***依据(2023)渝0230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对丰都县***人民政府享有的980178元的工程款债权。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现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隆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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