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渝04行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4961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探,该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西路155号2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1HT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重庆霆峻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峻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0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县人社局作出石人社伤险认撤字(2023)3号《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撤销被诉石人社伤险不认字(202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县人社局、霆峻公司均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0行初27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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