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执恢1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0088471X1,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2号楼H座713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钟雄军
审判员 邱玉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