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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邓红霞,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9号东凯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五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12月份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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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文新
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罗文韬
书 记 员 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