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19号3栋2单元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覃新。
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25号科园大厦第四层4113-1号。
法定代表人韦俊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7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327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林春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