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执3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宾阳县。
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东凯国际商业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0088471X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合同履约金15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54元和执行费42813元。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因分配所得留存在我院执行专户中的440872.21元,执行期间上述款项已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明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