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怀来软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MA0D0BUT77。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南侧鸿翔大厦A座20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6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1247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A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6329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软通鼎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BMFF5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西20号楼五层5-09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在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471442X。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S区200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来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原审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地产公司)、北京软通鼎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辰公司)、在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鼎辰公司及在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不承担违约金;并判决中建投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针对**公司未能按期支持利息的行为,同时适用罚息及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公司与中建投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合同》,作为中建投公司的格式合同,针对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约定了多项违约责任,本案一审法院既判处**公司按照贷款利率上浮100%的逾期罚息利率承担逾期罚息,又判处**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有违公平原则。**公司虽有违约事实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判决**公司同时承担罚息和违约金,则属于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重复性的否定评价和处分,因此有失公平。二、在原审法院未查明中建投公司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处**公司在承担罚息之余继续承担违约金,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公司与被上诉人约定的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大幅上浮,已对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的所有损失充分预见,已经完全能够实现补偿贷款人损失的目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综合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指导意见,并不意味着金融借款类纠纷均应以24%的综合年利率顶格判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应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原审法院未查明中建投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下,判处**公司承担违约金,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判决内容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恳请改判,支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中建投公司二审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正确,对罚息、违约金的认定未超过合同约定及现行法律规定上限。信托贷款合同文本虽系中建投公司提供,但交易方案及条款的最终确定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信托贷款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明确,并不存在歧义或多种解释。信托贷款合同第20.3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逾期本金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息。信托贷款合同第20.5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承诺或者保证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者数项权利:…(4)要求借款人支付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不久措施完成之日或贷款提前到期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信托贷款合同第20.6条约定: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除应支付全部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贷款本金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二、2.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履约情况等具体情况后,将罚息、违约金等合计确认按24%的综合年利率执行,并对违约金计算上限进行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鼎辰公司、在田公司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程序错误,违法缺席判决,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公司均在登记机关预留了座机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但未曾收到一审法院的任何通知。一审法院系通过“约定送达”进行的送达程序。但约定的联系人“***”明确告诉一审法官,其本人原是花样年公司员工,而且已经离职,一审法院明知受送达人身份已经发生变化且受到明确拒绝仍坚持按照约定地址进行送达,明显有违程序正义。 中建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向中建投公司清偿信托贷款本金245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以剩余信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10.85%年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5日(不含当日)为7457868.06元]、自贷款到期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剩余信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21.7%年利率标准计算);二、判令**公司向中建投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到期日的违约金[以剩余信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13.15%年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5日(不含当日)为894930.56元]、自贷款到期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信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2.3%年利率标准计算,累计不超过12250000元);三、判令**公司承担中建投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96437.59元;四、判令花样年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中建投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19)怀来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中建投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花样年地产公司质押的**公司55%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中建投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鼎辰公司质押的**公司4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判令中建投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在田公司质押的**公司5%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1号],约定:1.中建投公司向**公司提供300000000元信托贷款,如贷款实际金额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贷款金额以中建投公司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的金额为准。2.任一期贷款期限均为24个月,自该类该期贷款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之日起至前述贷款期限届满之日。3.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0.85%,该贷款年利率已含增值税。4.贷款利息每个结息日核算一次,结息日为①贷款期限内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15日;②债务人按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清偿某期贷款本金之日(该贷款利息结息日仅以提前清偿贷款本金金额或该类该期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对应的利息);③某期贷款到期日或全部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某期贷款到期日结息仅以该期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对应的利息)。5.**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中建投公司对**公司逾期本金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逾期罚息利率)计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公司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的,中建投公司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要求**公司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贷款提前到期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7.如中建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司除应支付全部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外,还应向中建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贷款本金金额的5%。8.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为担保上述债务履行:1.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花样年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2号],约定花样年公司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中建投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中建投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3号],约定**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冀(2019)怀来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此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20)怀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89号]。3.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花样年地产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4号],约定花样年地产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55%股权(对应出资额13750000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4.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鼎辰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5号],约定鼎辰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40%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在田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6号],约定在田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5%股权(对应出资额1250000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中建投公司为发放贷款所设信托计划经募集成立后,以信托计划资金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发放信托贷款57100000元,于2021年1月8日发放信托贷款7400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发放信托贷款113900000元,合计发放245000000元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存续期间,**公司已依约支付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信托贷款利息。2021年12月15日,**公司应支付利息6719465.28元,经中建投公司催告,**公司未依约支付。**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建投公司有权依据案涉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花样年公司、花样年地产公司、鼎辰公司、在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公司签订《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花样年幸福万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1号](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1.中建投公司向**公司提供300000000元的信托贷款,如贷款的实际金额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贷款金额以中建投公司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的金额为准。2.任一期贷款期限均为24个月,自该类该期贷款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之日起至前述贷款期限届满之日。3.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0.85%,该贷款年利率已含增值税。4.贷款利息每个结息日核算一次,结息日为①贷款期限内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15日;②**公司按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清偿某期贷款本金之日(该贷款利息结息日仅以提前清偿贷款本金金额或该类该期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对应的利息);③某期贷款到期日或全部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某期贷款到期日结息仅以该期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对应的利息)。5.**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中建投公司对**公司逾期本金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逾期罚息利率)计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公司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的,中建投公司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要求**公司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贷款提前到期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7.如中建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司除应支付全部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外,还应向中建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贷款本金金额的5%。8.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2021年9月26日、2021年11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2份,对用款项目销售汇款沉淀措施、销售进度考核、账户监管措施、新增驻场监管等条款进行调整。 2020年12月9日,花样年公司经股东决定,与中建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2号],约定花样年公司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中建投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中建投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果中建投公司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花样年公司应在保证范围内无条件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中建投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花样年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中建投公司均可直接要求花样年公司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花样年公司同意中建投公司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2020年12月9日,中建投公司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3号],约定**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的不动产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同《保证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6日,双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20)怀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89号]。 2020年12月9日,花样年地产公司经股东决定,与中建投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4号],约定花样年地产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55%股权(对应股权数额13750000元)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同《保证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020年12月9日,鼎辰公司经股东决定,与中建投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5号],约定鼎辰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40%股权(对应股权数额10000000元)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同《保证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020年12月9日,在田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与中建投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中建投信(2020)***008-06号],约定在田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5%股权(对应股权数额1250000元)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同《保证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合同签订后,中建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57100000元,于2021年1月8日发放信托贷款7400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发放信托贷款113900000元,合计245000000元。**公司已依约支付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信托贷款利息。2021年12月15日,**公司应支付利息6719465.28元,经中建投公司发函催告,**公司未依约支付,花样年公司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中建投公司遂向本院起诉宣告案涉信托贷款提前到期,起诉状于2022年3月21日邮寄送达至**公司。 另查明,中建投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6437.59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建投公司已依约履行发放信托贷款义务,现因**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中建投公司有权主张《信托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公司对此当庭表示无异议,且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司之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该院据此确认为2022年3月21日。中建投公司主张**公司应当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请求,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抗辩称罚息、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因案涉合同已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中建投公司也已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酌情调低且以贷款本金金额的5%为限,并放弃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主张,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贷款使用期限、中建投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予以准许,**公司的相应抗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245000000元,支付利息13808131.94元(以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5%自2021年9月16日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逾期本金罚息20970638.89元(以245000000元为基数,按上浮100%后的年利率21.7%自2022年3月22日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7%另行计付)、违约金8591333.33元(以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5%自2021年12月16日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另行计付;违约金合计以12250000元为上限)。中建投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限,故**公司应支付律师费1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6437.59元。**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的不动产为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与中建投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中建投公司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花样年公司经股东决定后自愿为**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花样年公司所提仅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鉴于《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同意中建投公司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故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花样年地产公司、鼎辰公司经各自股东决定,在田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分别与中建投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并已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案涉质权均已有效设立,中建投公司有权就该三被告分别出质的**公司相应的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花样年公司、鼎辰公司、在田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4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808131.94元、罚息20970638.89元(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7%另行计付);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违约金8591333.33元(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另行计付,违约金合计以12250000元为上限);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投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6437.59元;四、花样年公司对**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花样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五、中建投公司有权就**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20)怀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89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如**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中建投公司有权就花样年地产公司持有的**公司13750000元的股权、鼎辰公司持有的**公司10000000元的股权、在田公司持有的**公司1250000元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中建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8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9883元,由中建投公司负担3300元,由**公司、花样年公司、花样年地产公司、鼎辰公司、在田公司共同负担1486583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及:一审判决所确认的违约金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对此分析如下: **公司上诉认为**公司未能按期支持利息的行为,同时适用罚息及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在原审法院未查明中建投公司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处**公司在承担罚息之余继续承担违约金,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但根据**公司与中建投公司间《信托贷款合同》,**公司对其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中建投公司有权主张提前到期,且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司之日即2022年3月21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均无异议。信托贷款合同第20.3条、第20.5、第20.6条约定了逾期罚息、违约金、中建投公司主张**公司应当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请求,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上诉主张罚息、违约金同时适用有违公平的主张,因案涉合同已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中建投公司也已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酌情调低且以贷款本金金额的5%为限,并放弃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主张,中建投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一审法案按照约定方式送达并不存在程序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间《信托贷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建投公司依约履行发放信托贷款义务后,因**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中建投公司有权主张《信托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各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公司关于对其同时适用罚息及违约金条款有违公平原则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与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40元,由怀来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