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6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2号裁决书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