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3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烜,北京市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方向,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5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并依法改判。2.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6000元。3.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16年度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439322元。4.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19年可分配绩效差额80000元。5.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8750元。6.判决中建投公司不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维持一审判决第六项。8.判令方向承担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中建投公司作为一家国有金融企业,对全体员工绩效薪酬实行分配递延支付(风险金管理)和追责追薪机制。中建投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均为财政部和***会颁布的法规政策,制定过程经过了法定程序,征求了员工的意见,这在每份公司文件的首页上均有注明。而且这些文件均公示在公司的内网上,方向至今仍是公司员工,仍有权登录公司内网,时刻查阅相关文件。一审法院作出的公司绩效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及追责追薪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未向方向送达的认定,是错误的。2、方向是**35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352号信托计划)的具体经办人,对该项目承担主办责任。方向在项目被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查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中建投公司被行政处罚,遭受重大损失,面对公司内部的责任核查时,拒绝配合,始终消极应对,特别是自2020年8月起,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再到公司上班,导致该项目的后续处置及责任认定,始终无法定论解决,一直处在核查期间,直至2021年11月25日才有初步结论。因此,中建投公司有权暂扣、冻结方向以往年度剩余可分配风险金、绩效奖金,中建投公司不存在违法欠付方向工资的问题,一审错误判决中建投公司支付2016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2019年可分配绩效差额。3、中建投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在公司内网公示的“关于印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文规定,无论方向是因2018年业绩指标达到标准,自2019年1月起晋升经理,月基本薪酬上调;还是因2019年业绩指标未达到标准,自2020年1月起降级为分析员,月基本薪酬下降,都是基于上述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方向也知晓岗位职级与业绩指标挂钩,每年度都要进行职级调整和月基本薪酬调整的公司规定。中建投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克扣方向月工资的情况。一审错误判决中建投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方向即便在2020年9月2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其作为具体经办人牵涉国有企业重大金融风险项目,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建投公司不同意、不批准包括方向在内的,凡是涉及352号信托计划项目的任何公司员工离职。因此,截止目前,方向仍是中建投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没有解除。 方向辩称,不同意中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方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建投公司支付2019年分配绩效1086390元;2.中建投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6000元;3.中建投公司支付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80000元。 中建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8750元;2.判决中建投公司不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16年度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合计439322元;4.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19年分配绩效差额80000元;5.判决中建投公司不支付方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向主张入职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中建投公司主张为2013年7月16日。双方签订期限分别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15日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20日,方向向中建投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包括无故扣除劳动报酬,擅自降职、降薪等。中建投公司确认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上述通知书,称中建投公司未批准方向提出的离职。另,中建投公司于庭审中称目前仍在为方向缴纳社会保险。 方向主张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7100元+通讯补贴300元+伙食补贴900元+电脑补贴200元,2020年4月起,中建投公司单方变更构成为基本工资10100元+通讯补贴300元+伙食补贴900元,且自2020年5月起,中建投公司每月另扣2500元,故2020年4月工资差额7200元,5月至8月每月工资差额9700元。中建投公司主张方向2018年因业绩良好,自2019年1月晋升为经理,月基本薪酬调整为17100元,2019年方向业绩未达标,故自2020年1月起降级为分析员,月基本薪酬调整为10100元,因工资调整从1月起算,故从5月起分批扣除既往月的调整部分。中建投公司就此提交了关于印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提请党委会审议《2019年度信托业务条线员工岗位职级调整方案》的请示、关于提请党委会审议《2020年度信托业务条线、创新中心、金融市场条线员工岗位职级调整方案》的请示。方向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未经民主制定程序,亦未履行告知、送达程序。另,中建投公司主张电脑补贴系中建投公司给自备电脑的员工的补贴,为期3年,方向的电脑补贴已于2020年3月到期,故停止发放。 方向与中建投公司均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数额无异议。中建投公司主张方向牵涉的风险项目尚未处置完毕,故进行暂扣。中建投公司就此提交了: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访谈会议纪要,显示方向作为中建投公司人员参加;2、立项审批、项目审核和审批,显示方向提交申请;3、中国***会浙江监管局文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中建投公司就前述项目进行处罚;4、责任核查事实确认书及电子邮件,显示中建投公司向方向发出电子邮件,要求方向对责任核查事实确认书进行反馈,方向则以电子邮件回复否认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5、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度资产减值事项的请示;6、风险金管理办法(2014年)、风险金管理办法(2020年)、风险金冻结及清算实施细则,显示中建投公司执行个人绩效薪酬预留作为风险金的制度,“风险金实行延期滚动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三年,在延期支付时段遵循等分原则”,“每年年终考核结束后经公司认定存在项目风险隐患或出现项目本金及利息兑付风险时,公司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二)以往年度剩余可分配风险金的暂扣发放安排……”方向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访谈会议纪要、立项审批、项目审核和审批予以认可,主张项目由多个人员组成,方向仅为执行人员,项目已经中建投公司层层审批,方向作为执行人员没有决定权;对中国***会浙江监管局文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认可,认为文件未显示方向在项目中有任何过错,亦未对方向个人有任何处罚;对责任核查事实确认书不予认可,对电子邮件予以认可,认为方向已对中建投公司的处罚和调查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对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度资产减值事项的请示不予认可,认为未涉及2019年;对风险金管理办法(2014年)、风险金管理办法(2020年)、风险金冻结及清算实施细则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履行民主制定程序,亦未履行告知程序。经询,中建投公司主张前述各制度文件的制定程序均经党委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中建投公司的规章制度全部于办公内网公示,方向于本案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亦是从中建投公司办公内网获得的。 方向主张其2019年业绩13803900元,参照2018年绩效比例7.87%,得出绩效1086390元。中建投公司主张因方向经办的项目出现风险,相应业务收入应扣除,故方向2019年信托业务收入为3654800元,可分配绩效为148000元,中建投公司已经支付了68000元,但因需计提风险金、清算扣除等原因,暂不能支付。经询,方向确认中建投公司已经支付了2019年绩效68000元。 另经询,方向称以固定工资部分为标准计算主张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方向主张因中建投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方向被第三方公司延期录用,造成损失。方向就此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和延期录用通知书。中建投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中建投公司于本案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文件作为政策法规参考:1、《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3、《中国***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发[2021]17号)。其中,国发[2018]16号文件内容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银监发[2010]14号文件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薪酬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并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办发[2021]17号文件内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成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履行必要程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方向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7284号裁决书,裁决:中建投公司支付方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5000元、2016年度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439322元、2019年度分配绩效差额8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8750元,中建投公司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方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故中建投公司调整方向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方向协商一致,现未有证据显示中建投公司就薪酬标准的调整与方向协商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中建投公司降低方向薪酬标准并扣除既往月的调整薪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2020年4月至8月工资差额。中建投公司主张电脑补贴已期满,但未能就电脑补贴发放的制度性依据提供证据,亦未能举证其所主张的支付期间,故一审法院对中建投公司的此项主张难以采纳,中建投公司亦应支付前述期间的电脑补贴。方向诉求的工资差额不高于一审法院核算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均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数额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建投公司主张根据政策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文件而进行暂扣。中建投公司提交的政策文件显示监管部门要求相应金融机构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要求金融机构就此健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程序等。中建投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文件显示有相应规定,但中建投公司未就所主张的文件制定、送达等程序提供相应证据,中建投公司与方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未显示相关约定,且中建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每年年终考核结束后经公司认定存在项目风险隐患或出现项目本金及利息兑付风险时,公司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二)以往年度剩余可分配风险金的暂扣发放安排……”但中建投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项目经过了何种程序及是否被认定存在风险隐患,亦未举证证明中建投公司经过了何种程序对剩余可分配风险金的暂扣发放安排进行了何种决定,故一审法院对中建投公司提出的暂扣主张不予采纳,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2016年度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439322元。 方向主张以其业绩参照2018年的绩效比例计算2019年绩效,但未能就此算法提供制度性依据,一审法院难以采纳。中建投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方向参与的项目确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故一审法院采纳中建投公司扣除相应业务收入的主张。中建投公司核算了方向2019年的绩效,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且据前述,一审法院未采纳中建投公司暂扣的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2019年可分配绩效差额80000元。 一审法院已认定中建投公司欠付方向工资,方向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方向的意思表示自送达中建投公司时发生法律效力,故方向与中建投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9月23日解除,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方向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确认。 方向与中建投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由方向提出解除,且现有证据未显示方向积极配合中建投公司对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的项目进行调查,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职责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一审法院对方向诉求的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向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46000元;二、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向2016年度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439322元;三、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向2019年可分配绩效差额80000元;四、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8750元;五、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方向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中建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关于印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办公电脑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向提交的员工自备电脑补贴申请单、方向提交的申请个人电脑补贴的发票,证明自2020年3月起,方向不再享有电脑补贴及制度依据。证据二:2014年12月11日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提案表决票,证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证据三:关于提请职代会审议《关于审议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请示、2016年7月21日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证据四:关于提请职代会审议修订公司《风险金管理办法》的请示、2020年6月17日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证据五:关于提请职代会审议公司《风险金冻结及清算实施细则》的请示、2020年9月18日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会议纪要,证明《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金冻结及清算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证据六: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风险金计提、冻结及清算建议执行报告》的请示、2019年风险金冻结金额清单、2020年9月27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证明2020年9月27日,中建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决定,冻结包括方向在内共计69名2019年度风险项目涉及人员的历年留存风险金及2019年度可分配绩效奖金。证据七:**35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上合伙企业事实核查及责任认定报告,证明中建投公司对352号信托计划项目的事实核查及责任认定作出结论,并上报给上级单位,方向对352号信托计划项目承担直接经办责任。方向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5月,方向作为业务经理申请就352号信托计划立项,后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该信托计划获得实施。2019年8月至10月,***会浙江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352号信托计划存在信托资金用途审查不严格,造成大额贷款被挪用,要求中建投公司进行整改。2020年9月,中建投公司出具352号信托计划责任核查确认书,确认方向作为责任人员应就352号信托计划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方向不予认可,认为该项目经过公司高管和领导的层层审批,其作为直接经办人员只是执行了公司决定。2021年1月,***会浙江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分别对中建投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进行罚款。 中建投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的风险金管理办法,当存在项目风险隐患或出现项目本金及利息兑付风险时,公司可研究决定将以往年度剩余可分配风险奖金暂扣发放,待风险项目处置完毕后,根据认定的损失情况、责任人等再行研究决定风险金的发放。因此,中建投公司主张2016至2018年度的递延奖金虽然并非352号信托计划项目产生的奖金,但依据公司规定可以进行暂扣。对于2019年绩效,经核算该年度方向的绩效奖金应为14.8万元,但根据风险金冻结及清算细则,如果历年风险金不足以覆盖风险项目可能产生的损失,可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绩效中按照不高于年度绩效的50%进行提取。中建投公司称因方向所涉的352号信托计划项目预估累计损失较大,故经核算无须发放剩余的2019年度绩效奖金8万元。另,中建投公司于二审中举证欲证明上述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方向不认可上述意见,称并未参加过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建投公司从未公示过上述制度,方向不知情。方向不认可352号信托计划存在损失或潜在风险,主张根据一审提供的分配报告等证据,该信托计划已经终止并进行公告,未收回的债权溢价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即使计划实施中***会核查出的问题亦属于公司管理问题,且***会最终调查结果也并未处罚方向。 经询,中建投公司称352号信托计划项目风险尚未化解,最终处理结果尚未确定,包括方向在内的69名涉及风险项目人员的递延奖金均被暂扣。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故中建投公司调整方向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方向协商一致,现未有证据显示中建投公司就薪酬标准的调整与方向协商一致,本院认定中建投公司降低方向薪酬标准并扣除既往月的调整薪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2020年4月至8月工资差额。中建投公司虽主张根据方向的业绩表现等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调岗,但中建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方向何种业绩未能满足具体哪项业绩要求,也未能举证证明就业绩指标要求提前与方向进行过约定,故其调岗降薪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应补足工资差额。中建投公司提交办公电脑管理办法,主张电脑补贴已期满,但中建投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办法已经公示或方向对该制度明知,故本院对中建投公司的此项主张难以采纳,中建投公司亦应支付前述期间的电脑补贴。 关于2016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及2019年绩效奖金,中建投公司主张依据相应制度规定暂扣风险金,但根据其提交的规定,当出现项目风险时,公司将研究决定风险奖金的暂扣,而从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看,无法认定352号信托计划项目的损失情况,***会的处罚决定也并未将方向认定为责任人,而自2019年底352号信托计划项目检查出现问题至今已超过三年,中建投公司仍未做出其他责任认定结论,亦未能确认该项目损失情况,故对于中建投公司以352号信托计划项目存在问题一直核查为由不予支付方向2016至2018年度递延奖金及2019年绩效奖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因中建投公司欠付方向工资、奖金,方向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建投公司应支付方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为方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中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