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1135号
原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达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达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原告同意被告支付部分维保费,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4元,减半收取计499.02元,由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