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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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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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03执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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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03民初910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23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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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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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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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曲识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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