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北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4433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东城舜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LY9G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1722诉前调书63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2执209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菏泽重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