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17号
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北区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