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1803行初307号
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富阳镇凤凰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光明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81007312330L。
法定代表人巫开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被告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7日向被告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潘玉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阮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