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102民初3458号
原告:***市兴,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代理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市兴与被告广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原告逾期不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兴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谢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