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2民初1533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上水南路Q05032901。
法定代表人:叶明辉,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大道北侧(梦笔人家)8#幢6跃层602-1。
法定代表人:雷静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位电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尚苑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位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尚苑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位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臻尚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方位电梯公司的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合计4400元。事实和理由:方位电梯公司从2016年起至2020年5月份期间,为臻尚苑物业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双方前期签订的《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合同约定臻尚苑物业公司应按月支付电梯维修的零部件费用,若有发生争议,约定由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臻尚苑物业公司从2016年起至2019年年底期间,共计累计结欠方位电梯公司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合计4400元。方位电梯公司均已开具对应发票给臻尚苑物业公司,但臻尚苑物业公司收到发票后并未支付拖欠款项,经方位电梯公司多次催促均未履行还款责任,特提起诉讼。
臻尚苑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位电梯公司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与臻尚苑物业公司签订2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为臻尚苑物业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上述合同约定方位电梯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即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臻尚苑物业公司按月支付零部件费用,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在合同约定的维保期限内,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臻尚苑物业公司共计结欠方位电梯公司电梯零部件维修费4400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修诊断报告、电梯维修合同、电梯维修协议、工程完工确认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法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方位电梯公司与臻尚苑物业公司签订的《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臻尚苑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方位电梯公司电梯零部件维修费4400元,已构成违约,方位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臻尚苑物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零部件维修费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臻尚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群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志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