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2民初1349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上水南路Q05032901。
法定代表人:叶明辉,总经理。
被告: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怡源**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季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位电梯公司)与被告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华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叶明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位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地判令皇华物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方位电梯公司的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23660元。事实和理由:方位电梯公司从2016年起至2019年5月份期间,为皇华物业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方位电梯公司与皇华物业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三份,约定的发生争议,可向浦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皇华物业公司从2016年起至2019年底期间,共计结欠方位电梯公司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合计23660元,方位电梯公司均已开具对应发票给皇华物业公司,但皇华物业公司收到发票后并未支付拖欠款项,方位电梯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皇华物业公司辩称,1、方位电梯公司主张的协议通讯板1600元,电梯更换、维修、调整费用14800元,合计16400元,系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的款项,与皇华物业公司无关;2.方位电梯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之前的所有款项以法院立案时间为准,目前暂以法院相关传票的落款时间进行计算,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即本案除最后一笔裁剪钢丝绳费用1800元未过诉讼时效外,其他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方位电梯公司主张的21860元,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位电梯公司从2016年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为皇华物业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且与皇华物业公司签订了3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中约定方位电梯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即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平常电梯故障时,方位电梯公司派员检查后向皇华物业公司出具告知书,由皇华物业公司决定是否由方位电梯公司对相应的电梯零部件进行更换,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皇华物业公司承担,方位电梯公司每次更换后会向皇华物业公司出具工程完工确认结算单,由皇华物业公司人员在客户签字栏签名确认。从2016年2月19日至2018年4月9日止,方位电梯公司共向皇华物业公司出具了11份告知书和工程维修项目结算清单等,另,2017年8月9日,皇华物业公司向方位电梯公司购买价值500元电梯维保公示牌100张未付,应收金额共计23660元,上述款项,经方位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与皇华物业公司雷静莉催讨,皇华物业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给方位电梯公司。
另查明,方位电梯公司具备物各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告知书、工程完工确认单、工
程项目维修结算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截图及法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方位电梯公司与皇华物业公司在电梯日常保养方
面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现皇华物业公司临时的电梯故障由方位电梯公司维修,方位电梯公司在检查后向皇华物业公司出具书面的告知书,在皇华物业公司同意下才进行零部件更换,方位电梯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皇华物业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皇华物业公司辩称通讯板1600元,电梯更换、维修、调整费用14800元,合计16400元,方位电梯公司发票开具给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开发商应付的款项,方位电梯公司辩解16400元的票据一开始是开给皇华物业公司,系皇华物业公司要求变更发票上的名称为福建省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庭审中方位电梯公司提交开具给皇华物业公司的作废发票进行佐证,方位电梯公司的陈述更符合常理,皇华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付16400元,本院不予采信。皇华物业公司又辩称方位电梯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之前,除1800元其余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方位电梯公司与皇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到2019年5月31日到期,期间方位电梯公司一直为皇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微信聊天截图亦显示在2019年到2020年方位电梯公司还在催讨维修费用,故对皇华物业公司辩解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皇华物业公司再辩称2017年8月5日的维保公示牌500元不应由其支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方位电梯公司主张皇华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维修费用2366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23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浦城县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蔡诗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振芳
书 记 员 王秋霞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
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会;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