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瓯市智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潭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建阳市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智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建阳市方位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智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瓯市智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书》,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建瓯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建瓯市智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建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