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宜建物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970号
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管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丹,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贵州宜建物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幢1单元2层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宜建物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素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