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5441号
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官贤。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伟、舒丹(实习),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
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