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325号
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96387647G。
法定代表人:管贤,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贵州滋黔设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3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碧桂园·星荟项目钢材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钢材,并对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3,284,038.28元的钢材,并经双方在对账单上进行了确认。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产生资金占用费815,359.29元,截止2020年6月10日,还剩2,097,640.01元的货款及418,460.55元资金占用费尚未支付。故请求1、判令解除《碧桂园·星荟项目钢材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2,097,640.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18,760.55元(具体计算方法附后,资金占用费暂算账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以上款项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在《碧桂园·星荟项目钢材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亦未在诉状中陈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能认定本院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本院对该纠纷没有管辖权。因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故该案可依法移送贵阳市云岩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