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伊腾圣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铁东路东三义村东北(光华电器设备厂内)。
法定代表人:吕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青,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云,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工业园津永公路南。
主要负责人:张彪,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口卫生局楼一层、二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经理。
上诉人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伊腾公司)与上诉人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圣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7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伊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中关于合同性质相关事实的认定,并依法予以纠正。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当事人之间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性质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加以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应在程序审查中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认定,而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
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均未答辩。
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予以纠正。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的最终结果是经过环境监测、分析及评估后形成《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备案,纳入正常环境监管”系事实认定错误,且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不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不应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故应予纠正。
天津伊腾公司未答辩。
天津伊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判令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返还天津伊腾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77,000元;3.判令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元;4.判令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赔偿天津伊腾公司实际损失20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由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河北圣泓公司承担。
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判令天津伊腾公司支付服务费33,000元;3.判令天津伊腾公司支付违约金5,5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由天津伊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伊腾公司称虽然双方签订的为《技术咨询合同》,实际为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本案中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接受天津伊腾公司委托,由天津伊腾公司提供技术文件编制所需的基础材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基本信息、数据、图表和图件等,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向天津伊腾公司提供环境评价报告表。该合同履行的最终结果是经过环境监测、分析及评估后形成《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备案,纳入正常环境监管。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无论是名称还是实际内容都符合合同法中对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为技术咨询合同关系。天津伊腾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其与河北圣泓天津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技术咨询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上看实际上应当是技术服务合同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属技术合同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6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反诉被告)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系属技术合同纠纷、其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认定并无不当,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74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