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6120号
原告: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一座8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超,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子毅,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108号3楼自编B03。
法定代表人:林喜祥。
被告:黄斌,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脉公司)、黄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东明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超、翟子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均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云脉公司签订的《技术支持采购合同》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341100元;3.被告黄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411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4.被告黄斌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黄斌介绍下,原告与云脉公司达成第三方用户的医院存储扩容云灾务项目合作,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技术支持采购合同》,原告向云脉公司购买一批价格为341100元的软件。原告已于同年8月21日全额支付。后原告与云脉公司取消合作,原告授权黄斌通知云脉公司解除上述合同,黄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云脉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否则黄斌将负责全额退还合同款341100元,并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每月2%计付资金占用费;若因合同纠纷导致诉讼,黄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由于云脉公司一直没有退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云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委托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向云脉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云脉公司、黄斌向原告退还合同款,但原告没有收到退款。
被告云脉公司、黄斌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9日,原告(甲方)与云脉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支持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供给第三方用户项目的电脑软件,总价值3411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341100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需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其后,云脉公司向原告开具341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8月21日,黄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黄斌介绍原告与云脉公司就上述合同所涉第三方项目达成合作、签订上述合同,原告已收到云脉公司上述发票;如原告未能在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第三方签署该项目合同,黄斌同意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处理,一是云脉公司在收到取消合同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合同全款,如没有退回,黄斌承诺全权负责退还341100元,二是黄斌同意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收到第三方合同款结算止,在每月1号按341100元的2%即6822元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若因上述合同或发票引起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或者名誉损失,由黄斌负责承担及赔偿;因黄斌未履行本承诺书产生纠纷导致诉讼的,原告有权要求黄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日,原告向云脉公司转去货款341100元。2020年11月25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云脉公司住所地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表示上述合同有效期已过且云脉公司未履行合同,通知即日起解除合同,要求云脉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退还341100元。云脉公司拒收邮件。次日,原告委托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包括黄斌的身份证住址在内的两个地址寄出《律师函》,要求黄斌退还合同款3411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2020年12月15日,该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两份金额共1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2021年1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费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述《技术支持采购合同》《承诺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和云脉公司开具的发票、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脉公司签订的《技术支持采购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云脉公司支付货款341100元,现合同有效期已于2020年8月19日届满。原告主张云脉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其2020年11月25日已向云脉公司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确认上述合同自该日解除与被告云脉公司退还货款341100元。本案中,被告云脉公司、黄斌未到庭抗辩和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黄斌出具《承诺书》已承诺如原告未能在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其同意选择在云脉公司收到取消合同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退回合同全款时负责向原告退还341100元,或是从2020年3月1日起至收到第三方合同款结算止按上述货款金额给付每月2%的资金占用费,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可以视为黄斌自愿在上述合同不能履行、云脉公司应退还原告货款的情况下加入承担退还上述货款的债务。因此,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和法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黄斌支付资金占用费依约是在原告需与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才需承担,并非与退还货款的责任一并承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其授权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事务所约定支付律师费12000元,该所出具有发票,被告黄斌依约应予承担该费用。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在两被告,两被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41100元;
二、被告黄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希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元由被告云脉(广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东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