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华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邮市华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华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