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2行初177号
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6号兴茂盛世北辰5幢22层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4989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