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财保291号
申请人: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