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7870号之二
原告: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原告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泰安市豪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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